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直接到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名称登记系统”(内网)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申报(变更时同),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24小时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同时增加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办理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企业要求在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前,先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也可以先申请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由企业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于十五日内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五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3、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详见“公司设立登记程序”)。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投资人或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申请撤消名称登记后,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